庭審現場雷毅哥倆站在被告席,右為雷毅。
  據生活新報 46歲晉升為正廳級領導,被外界看做雲南政壇明星,51歲時,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,隨後被以受賄罪批准逮捕。昨日,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省高院開庭審理雲南錫業集團(控股)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雷毅受賄案,這位國企大佬被公訴機關指控受賄2570餘萬元財物。
  2013年6月的一天中午,正在和為自己慶生的朋友在家中吃飯的雷毅,被突然出現的紀委辦案人員帶走,隨後被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批捕。
  法庭上,公訴機關指控,被告人雷毅在擔任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、玉溪市副市長,雲南錫業集團(控股)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期間,利用職務之便,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2570餘萬元人民幣及其他財物,其弟雷斌參與收受賄賂50萬元。
  公訴機關指控顯示,雷毅所得錢財主要來自與雲錫及下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企業和個人,這些錢財大部分被其用於情婦李某某、王某某等人身上。其情婦李某某供述證言稱,他們關係存續期間共收到雷毅現金400多萬元,銀行卡約200萬元。據介紹,雷毅收受的巨額賄賂款有1000餘萬元人民幣用在多名情婦身上。另外,他還在一些老闆的安排下,與一些女明星、女模特發生和保持不正當兩性關係。
  庭審上,雷毅辯解稱,他向偵查機關供述的是事實,送禮的人中,有的是想跟自己搞好關係,有的是為了答謝幫忙,具體收了誰幾次,他已記不太清楚。審理期間,他的腳不停地在顫抖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雷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賄賂。其中,在收受楊某的錢財中,有50萬元人民幣為伙同其弟被告人雷斌共同收受,二人的行為觸犯刑律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充分,應當以受賄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。
  法庭將依法擇期宣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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